财税学院第五届学术沙龙隆重举办

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1512作者:刘姝婕

2016413日,在这个改革春风徐徐吹来,面临51营改增全面实施的季节里,由财税学院税务硕士主办的,关于如何认识和应对营改增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学术沙龙,在北2-203教室隆重举办。

本次学术沙龙荣幸地邀请到了财税学院全体研究生前来参与,并有幸邀请到老师莅临现场进行指导。

本次学术沙龙探讨了三个主题:地方主体税种缺失与当前以及长远应对措施;征税权划分与纳税人纳税风险;营改增对新增房地产业、建筑业、服务业纳税人的影响和应对思路。

第一个主题的讲述人是陈璐同学,她从营改增下地方征税权的划分介绍中,引申出在全面营改增铺开后,地方财政面临缺乏主体税种做支撑的困境。并且提出了应对思路:

第一是适当赋予地方一些税收立法权,虽然基本条例要由国税负责制定,但是实施细则可以交由地方税局进行制定和修改,这样可以让地方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和税源分布特点以及纳税人性质来决定如何具体征管,努力确保应收尽收

第二是务必确保地方税收的收入不会下降,在地方财政营改增后会面临困难的前提下:首先,地方有正当理由对本地方的财产征收财产税,但由于产权难以明确,金额难以可靠计量的原因,导致财产税在我国立即征收难以进行;其次,在短期应对地方财政困难时,可选择以资源税为主、环境税为辅,根据各地方特点确定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构建满足地方财政充裕并且尽量平衡各地方财政收入不公平的小税种体系。

基于第一个主题,在场的师兄师姐和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第一个是主体税种究竟如何定位,要构建一个小税种体系。第二个是中央地方对地方主体税收收入划分比例如何确定,应该考虑下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发挥地方的比较优势。第三个是面临营改增,首先解决地方财政困境,之后才逐步考虑横向公平。第四提到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建议给试点地区过渡期。

 第二个主题的讲述人是王亚玲同学,她从征税权划分与纳税人纳税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观点论述。关于征税权划分问题,她认为:首先,央地划分应遵照存量不变、只变增量原则,保证各级政府有稳定的财政收入支持运作前提下,而逐步对分配比例调整。其次,有销售不动产等营改增初期仍在缴纳营业税并由地税负责征收的纳税单位,可以将增值税交由地方代为征收。

关于纳税人纳税风险问题:提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熟悉,被欺骗、取得虚假发票;以及因业务性质特殊,面临小规模供应商或普通劳务提供者,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种风险。

面对这些风险,她认为:纳税人一要从思想上提高防范意识,有意识地审查发票取得的性质;二要对供货单位做出必要考察,对有重大疑点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三要通过银行账户划款对采购付款业务监督审查;四是加强对单位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五是注重相关信息的对比分析,查看名称、手续、审批;六是对有问题发票要暂缓抵扣,无法自身调查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在这个问题上,同学们就增值税税率未来简并的改革趋势,以及结合电子发票和国地税联合税收信息化建设来保证税源监控和发票真实合法展开了讨论。

 

第三个主题的主讲人是付晖同学,她就营改增对新增行业中的:房地产业、建筑业、服务业举例来介绍了一下营改增对新增试点行业的影响。

首先是面临问题:第一、采购原料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专业发票,服务业更是没什么进项可以抵扣;第二、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第三、施工企业一般得不到发票,因为发票都开给了建筑企业;第四、施工承包企业和具体施工单位并不是一个,导致取得发票无法抵扣。

这个问题也带来了激烈的讨论,第一是购进17%的材料,建筑业要交11%销项税,这个6%税差怎么处理?关于这个问题,根据“只减不增”的思路,结合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进项难以抵扣问题,来实际测算一下购进和建筑业的税率,保证总体的税收收入充足的前提下,减轻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第二是采用集中采购方式,寻找正规供应商,统一开具专用发票。

本次学术沙龙,全体与会学生根据自己平时努力学习税收财政知识积累的学习经验、以及对前沿改革动态的及时了解和深入分析,探讨出了许多应对营改增的十分宝贵的建议,既有基于税务机关角度的、也有基于纳税人角度的,既讨论了基本征收计算、又结合了税收信息化,是一场别开生面、意义深刻的学术沙龙。为财税学院和税收改革学习之路吹来了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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