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扣押身份证?迟到一次扣100元?
公司这些规定合理吗?
1.
问: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扣押证件、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
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问: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步骤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①.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③.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④.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4.
问: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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